兆豐金遭美國重罰 --是「洗錢」還是「不諳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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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8)月兆豐銀行紐約分行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DFS,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認定違反《美國洗錢防治法》(AML,Anti-Money Laundering)及《銀行保密法》(BSA,Bank Secrecy Act),而被重罰1.8億美元(約57億新台幣),震驚國內外!

近年來,由於國際及金融環境變遷,國內金融業者積極拓展海外業務。然則,國內法令因未能國際化或具體落實,導致國內業者常因不諳「國外」法令,而違法受罰。此有幾年前「面板業」因違反美國《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而受重罰,「金融業」今又因違反美國《洗錢防治法》再遭重罰。再次顯示台灣法令國際化及落實法令遵循義務亟須改進!

兆豐銀行「洗錢」或「參與洗錢」了嗎?沒有!如果沒有「洗錢」又怎會違反《洗錢防治法》?

事實上,自2001年911恐怖攻擊事件後,歐美政府為斷絕恐怖組織的經濟來源,均嚴格管控金流以避免洗錢事件。以世界金融中心的紐約為例,紐約州法為了避免歹徒透過銀行管道洗錢,責令金融業者必須建立符合一定規範的「洗錢防制程序」,更要求其完備與落實通報義務。此次,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受罰主因,即是未依規定建立「洗錢防治程序」,且在發現疑有應通報事項時,未立即通報所致。

此外,紐約州《銀行法》也規定,銀行應建置並提供主管機關真實且正確帳務資料紀錄;由於DFS認定兆豐帳務未能及時、明確的反映交易資料而被認定有缺失。

凡此種種(包括:DFS查核重點在於銀行的「風險控管」(Risk Management)、「業務控管」(Operational Controls )、「法令遵循」(Compliance)及「資產品質」(Asset Quality)。)除詳列於處分書外,其並明白指出:由於兆豐金對於DFS以前的糾正指示未完善更正,以致DFS以兆豐銀行紐約分行「行員不熟悉美國銀行要求」、「法令遵循主管不熟悉相關規範」、「營運與監督主管由同一人擔任」、「相關成員或主管均未經充分訓練」等,認定違法並重罰嚴懲兆豐金。

誠如前述,台灣企業因忽視國外法令而遭嚴懲,已非首例。以《反托拉斯法》為例,當年美國對台灣面板業進行調查,並重罰各面板業,也讓多位面板業高階主管在美國深陷牢獄。慘痛教訓歷歷在目,主管機關卻無視前車之鑑,依然故我,讓台灣企業一再因國外法令而遭重懲。

然而,在全球化浪潮下,企業經營早無地域限制,跨國經營比比皆是。此次,台灣企業再受重罰,除該受罰及相關產業應引以為戒外,行政及立法機關如仍不思改進,顯然失職!

金融秩序建立及制度健全,攸關國家經濟,尤其在恐攻頻傳的今日,各國對於金融制度規範,以防堵犯罪組織洗錢,均不遺餘力。本次事件除突顯國內業者輕忽國際規範外,更顯示台灣法令應儘速國際化並具體,以免再有國內業者因違反國際規範,或他國法令而受重罰情事發生!


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A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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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post.get_next_by_post_date.title 法律新觀㸃-金融商品風暴起 政府依舊慢半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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