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融公園-屬於大家的遊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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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兒童而言,「遊戲」一直是他們生活的重要部分。在公園、校園中,經常可以看到孩子們玩樂的場景,無論是曾經聽過、看過或自己親身參與過,孩子們的歡笑聲、跑跳、攀爬、盪鞦韆、蹺蹺板,這樣的場景並不陌生,當人們想到遊樂場,這些畫面一一浮現腦海,這是人們生命中一段相當美好的回憶,但這世界上並非所有人都擁有這段回憶,有一群孩子,他們有著不一樣的童年,這群孩子便是身心障礙的兒童。

人們不會覺得他們沒有出現在遊樂場是件奇怪的事,甚至認為是因為他們無法跟正常小孩一樣,所以不方便、所以不想參與遊樂,但人們卻不曾想過會不會他們不是不想,而是公園的遊樂器材從設計上根本就不適合他們使用?使他們無法參與?因此,使他們產生「障礙」?

「共融公園」便是從這樣的理念出發,他所塑造的不僅僅是屬於誰的樂園,而是一個屬於大家的樂園,每個人都擁有遊戲的權利。

一、何謂「共融」

共融公園是融合式遊樂設施,指能提供所有兒童一同玩樂、遊戲、發展能力的遊樂設施,無論一般兒童或自閉症、心智障礙、肢體障礙、視覺或聽覺障礙者等身心障礙兒童,都能滿足他們的遊戲需求。

二、法律保障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均明確指出身心障礙兒童享有玩樂的權利,我國已公告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兒童福利法也對兒童的權利有所保障,故有義務保障所有兒童平等的遊戲權利。

以上條文,強調任何一個兒童,包括身心障礙或非身心障礙的兒童,都應該享有一切兒童應有的權利,包括參與和遊戲,這也是兒童可以學習獨立成長的根本。將兒童從被保護之客體提升到權利主體,與兒童生活密不可分的遊戲也成為他們權利的一部分。

兒童遊樂設施可區分「機械式」、「非機械式」二種,前者雖有《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惟尚乏無障礙之規範。後者雖有《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但只提及「安全性」而無遊樂設施「可及性」之規範,而規範對象亦未必涵蓋設立遊樂設施之公園、學校與營利性質之兒童遊戲場。

更甚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條規定遊樂設施事宜主管機關為「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而有權責不明之疑慮。另經濟部雖然在國家標準「CNS12642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規範無障礙標準,但並不具備強制性,效益有限。

三、結論

共融公園不僅僅只是符合「無障礙」的標準,而是一個能提供給所有人的遊樂環境,每個人都將因平等的公共參與、創造穩定的民主社會而獲利。

因為社會對於健全的假設,使身障兒童的經驗被剝奪、被迫與社會隔離,在遊戲的權利上,每個人都應擁有自己的權利,不得受任何侵害與剝奪,他們有權利與我們擁有相同的童年。

綜觀台灣當前的遊樂場,皆是以塑膠材質遊樂設施為主,且設立之前並毫不在乎使用者的差異性,故未達到共融環境的標準。未來無疑需有多處規劃及改建,畢竟每個人的童年只有一次,對於共融公園的行動刻不容緩 。


作者: 時雨-陳家瑜, 貼文者:Ivy_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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