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邊的魚,不要亂抓,小心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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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炎夏日,正是去溪邊野營戲水的好季節;戲水之時,也順便摸魚抓蝦,但是要注意該區域是否為禁止捕撈區域哦!

按,《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4 款規定:「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得以公告規定下列事項:…4.漁區、漁期之限制或禁止」。違反者,依同法第65條第6款規定,可處新台幣3 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據此,各地縣市政府為保護生態完整,亦得實施封溪護漁措施,以公告方式,規定特定期間禁止使用任何方式獵捕水產動植物,以確保河川生態資源之永續利用。

然則,《行政罰法》第7 條既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因此,主管機關關於封溪護魚措施之公告或告示牌均應設置於明顯之處,或公佈於相關網站。
溪邊戲水,捕魚抓蝦之前,應先注意該區域是否有禁止捕撈之公告或告示,以免得不償失!


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Ivy_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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