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路及各種錄音影技術之普及,民眾常會將大家耳熟能詳的歌曲歌詞改編,賦予新意或kuso翻唱,並上傳網路與親友分享。但是運用歌曲旋律而自行改編歌詞的行為,是否已侵害歌曲著作人之權利?
改編歌詞重新翻唱,涉及兩種不同的著作權。在歌詞的部分,因屬民眾自行創作,應可認定為民眾之著作,而可自由運用。但是將自行創作之歌詞,搭配他人創作之旋律而於網路上傳輸,則已構成「公開傳輸」他人著作的行為,而有侵害著作權之疑慮。
雖然《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改編歌曲之民眾可能會主張此屬《著作權法》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惟是否合理使用仍需依個案情境為具體判斷,並無法據此認定所有改編歌詞並上網傳輸之行為一律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鑑於《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改編歌詞重製上傳之行為,確實有侵害著作權之疑慮,雖然多數情形下,唱片公司可能會因為無商業使用而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但是基於對著作權人之尊重及避免觸法,仍建議民眾小心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