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錄影設備至電影院偷錄畫面,是否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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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末假日,民眾通常會至電影院觀賞一部精彩動人的電影,讓身心能夠放鬆。惟若民眾至電影院觀賞電影,卻攜帶錄音、錄影設備,盜錄電影情節畫面,該行為是否合法?

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關於「重製」之定義如下:「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 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 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 者,亦屬之。」又,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因此,於電影院內偷錄電影畫面及情節,係屬「重製」,若擅自重製電影畫面而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可能會面臨有期徒刑或罰金之處罰喔!

隨著科技日新月異,錄音、錄影設備唾手可得,但該創作為著作者嘔心瀝血之作,其創意與巧思,當然要受法律之保障,民眾千萬不可因為自身便,隨意竊取、複製他人之作品,不僅有侵害著作權之虞,更有可能面臨牢獄之災。


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A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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