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用語 「得」與「應」之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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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與「得」差別

有新聞報導指出:「高雄一對張姓及陳姓夫妻,訴請離婚時,寫下的和解書為:「女方要過戶房子給男方,而男方「得」提供一百萬給女方。」雙方對於「得提供一百萬」的「得」究應讀為「ㄉㄜˊ」或「ㄉㄟˇ」,有不同意見,因此鬧上法庭。究竟以正式之法律用語而言「應」與「得」要如何解釋?

(一)「應」:
「應」在法律用語上具有強制之意。所謂強制,即行為人沒有選擇、必須這樣。舉例來說,相較於早期婚姻是要求有公開儀式,現行《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也就是說,當事人雙方如果沒有訂立書面、沒有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這樣的婚姻就不能成立。

(二)「得」:
「得」讀為「ㄉㄜˊ」,在法律用語上則不具有強制之意。亦即,行為人有選擇作為或不作為之自由。舉例來說,現行《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也就是說,繼承人可以自由選擇要繼承遺產抑或拋棄繼承,在法律上都是沒有強制限制規定的。

(三)「不得」:
除上述「應」與「得」之外,法律上還時常出現「不得」之用語。需特別注意的是,「不得」雖然有個得字,但在法律用語上具有「強制禁止」之意。也就是說,行為人沒有選擇餘地,僅能依照法律規定而不可作為。舉例來說,依照現行《民法》第983條第規定「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也就是說,欲結婚之當事人不可以有《民法》第983條規定之近親關係,如果有《民法》第983條之近親關係者,則不可以結婚。

故為免文意不詳產生糾紛,訂契約時要特別注意用語哦!

參考資料
《民法》第982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民法》第983條
I.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II.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III.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民法》第1174條
I.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II.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III.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Mia_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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