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時效完成後之承認」?


日期:

「時效」是立法者用以確保法律關係不因權利人長久不實行權利,而導致法律關係懸而未決的機制。依民法規定,一般請求權之時效為15年,而租金、利息等債權則為5年,向商家購買商品或住宿、飲食等費用更只有2年(第125~127條)。

在時效期間經過,而權利人仍未請求者,法律上稱為「時效完成」。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例如,甲積欠某乙債務100萬元,當乙逾15年未請求甲返還致「時效完成」後,若乙再向甲請求,甲得依前開規定拒絕給付。

而所謂「時效完成後之承認」,係指第144條第2項:「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例如,當甲積欠乙之債務時效完成後,甲本得因時效完成而拒絕給付,惟甲若向乙表示其知悉該債務,祇因手頭不方便(或其他原因),請求乙寬限時,甲因已「承認」該債務,致乙對甲之債權重新起算時效,甲亦不得再以時效完成而拒絕給付。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民法第 126 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 127 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Amy


blogpost.get_previous_by_post_date.title 撤回、撤銷、終止與解除契約之差異
這政府從地表消失了嗎

相關類別: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