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寵物店購買之寵物須先植入晶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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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人養寵物為伴,已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主管機關為了確保寵物交易安全,並確保消費者之權益,要求寵物店對於所販賣之寵物,須提供寵物相關交易資訊,並先植入晶片,使得日後,關於寵物之來源、血統、健康狀況有所爭執時,得予查處;同時,寵物走失時,亦得透過晶片協尋。

按,《動物保護法》第 22條之2第1項規定:「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買賣業者,其寵物來源,應由取得許可證之寵物繁殖場或寵物買賣業者供應之;並應於完成晶片植入後,始得買賣或轉讓他人」。違反本項之規定者,依同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及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者,廢止其許可」。

又,《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 10條第1項第7款規定:「寵物買賣交易時,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應將記載備有登載寵物相關資訊之下列文件,並提供予購買者:一、特定寵物類別、品種、性別、出生日期、晶片號碼、外觀顏色、特徵、絕育情形、。二、寵物之晶片號碼。三、來源特定寵物業者名稱及許可證字號之文件懸掛於該寵物展示籠外供閱覽」。又同辦法第13條規定:「特定寵物買賣交易時,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將下列登載寵物相關資訊文件,提供予購買者:一、寵物登記證明。二、特定寵物飼養管理須知。三、最近三個月內,獸醫師開立之特定寵物診斷書或檢驗證明書。四、來源母犬或貓之晶片號碼。」

消費者購買寵物時,應注意寵物店遂行前開規定,以維護社會安全及自己之權益!


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Ivy_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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