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網站」為現代人生活的一部分,隨時隨地均可透過網路留言或發表言論。但是,留言一旦上網,即可供他人閱覽。因此,如果發現留言不當而予以刪除時,是否仍構成侮辱罪?
舉例而言,在社群網站張貼他人照片,並加註「畜生」或「變態」等負面稱呼時,其縱於嗣後刪除,仍可構成侮辱罪。此有下列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874號判決認定為據:
「《刑法》第309條侮辱罪之『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臉書』為極熱門之社群網站,隨時隨地都可能有人瀏覽,被告一旦發表前揭文字,即有可能有人閱覽而影響告訴人名譽,是被告前揭留言顯已造成傷害,不因事後刪除而有區別」。
網路無遠弗屆,尤其熱門社群網站更有人隨時閱覽,千萬不要因為一時氣憤而有侮辱性之發言,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