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將過世名人的照片公開發表上,而遭該名人後代抗議其祖先享有「肖像權」,禁止他人侵害。
然而,「肖像權」屬民法第18條所規定之「人格權」,因人格權乃人之一身專屬權利,不得移轉或繼承;且依民法第6條之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自人死亡之時起,人格權消滅,自再無肖像權之存在。
因此,民眾將手邊之已死亡之名人照片公開發表,並無侵害該名人肖像權之問題。惟若所發表之照片另有著作權人,則縱使無侵害肖像權問題,但仍有侵害該照片著作權之虞。
此外,如果民眾對已死之人有公然侮辱或誹謗之行為者,依刑法第312條,仍可處拘役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民眾宜多加注意!
參考法律:
民法 第 18 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 第 6 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刑法第 312 條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