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文化體育園區,也就是俗稱的「大巨蛋」,自去(2015)年5月20日遭北市府勒令停工以來,因遠雄集團與台北市政府未能達成有共識而停擺至今。上個月,最高行政法院以北市府停工處分危及民眾安全駁回北市府抗告後,大巨蛋終於復工了!
在政府財政困窘之下,為鼓勵民間資金投入資金共同開發,國內外多採BOT模式。所謂BOT,即是以「興建」、「營運」、「移轉」三階段模式,導入民間資金參與重大工程。雖然BOT爭議案件接連不斷,但是迄今BOT仍是推動國家重大公共建設以帶動經濟成長不可或缺的重要方式。
然則,由於「大巨蛋」、「雙子星」、「美河市」、「台北文創大樓」及「臺北資訊園區暨停車場興建及營運」等BOT案件,均被列為弊案,參與之廠商及官員也官司連連,民眾乃視BOT為貪瀆及弊案之化身,嚴重衝擊民間參與政府重大投資的意願。
問題是:行政單位「違法或疏失」,所造成之損害,包括:直接及展延工期等損害之責任,究竟該由誰負擔?是「承包商」?是參與違法行為的「行政官員」?還是「無辜百姓」?
民主制度的精隨在於「依法行政」。也就是説:行政單位行使公權力時,必須有其法律依據,以免侵害人民之權利;行政單位行使私法上之權利,更應依約辦理,斷不可因「民不與官爭」,而輕忽交易對象之權利義務;也不可因行政單位違法或疏失造成之損害將由無辜百姓共同分擔,而膽大妄為。
就公共工程案件而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權利義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投資契約』之約定。」。如以大巨蛋為例,依據雙方簽訂之「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興建營運契約」第20.5條規定:「於爭議處理期間雙方均應『繼續』履行本契約。」
換句話說,違法停工除有損當事人權益外,由於重大工程事涉國家政策、民眾權益而不宜輕率。何況,台灣屬於濕熱型氣候,夏秋之際多有颱風,若放任未完工之鋼筋或結構設備暴露在外或遭風吹雨打,恐生不必要之損害與責任。
其實,對於民間企業,《公司法》明訂: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及股東們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間企業之經營者尚需對公司及股東負忠實義務,行政官員之行為偏差影響國家發展及民眾權益更巨,更應善盡職守忠實執行義務。
行政官員不僅為國家政策之策劃者、領頭羊,更為人民行為之標竿。行政單位所做之任何決策與行為均深刻影響國家及人民的未來,而須對人民負責,絕不可讓無辜的百姓分攤違法或失職官員之賠償責任!
期許行政單位未來於執行政務時,均能依循法令規範並思慮周全,並以促進國家發展及人民福祉為目標,讓政府與民間工程合作案可以更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