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觀㸃-民代K毒秀過頭 絶無司法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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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民意代表攜帶「K他命」質詢,引發輿論一片嘩然!

殊不知,民意代表既為最高的立「法」機關,並擔負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之責,理應具備基本法律常識並遵法守法,以為民眾的典範與榜様!

「K他命」為毒品,不可持有或使用,乃一般常識。何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明載,「K他命」為「第三級」毒品;同法第11-1條也明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不得擅自持有。」及「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該民代既知法犯法,相關單位依法處罰,落實法治規範,固然值得嘉許;惟仍應依法令其接受毒品危害講習以正其效,並追查該毒品來源,以杜絕後患!

此外,雖然現代民主政治多以「代議政治」方式運作。而為確保民代善盡職責,相關法令均賦予民代「言論免責權」。有《憲法》第73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與《地方制度法》第50條之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開會時,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等為據。

然則,「言論免責權」並非毫無限制,民代也未享有「司法豁免權」。此有大法官《第435號解釋》明載:「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雖)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以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惟若逾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保障之列。」。

現代科技發達,網路運用便利,資訊傳遞迅速。該民代果真以為行政官員不知何為「K他命」,則透過網路圖示、影片、或PPT等方式表達即可,實無必要匡顧法令,持「毒」質詢。

民意代表既受人民託付立法並監督行政單位,自當遵法守法,以為民眾的表率。該民代無視法令規範,嘩眾取寵攜毒質詢,以博媒體版面,應予唾棄。而近年來,社會風氣敗壞,民意代表的不良示範,難辭其咎!

謹以此文提醒民代,既受人民託付,理應恪盡職守,躬先表率,才能有利台灣和下一代的正向發展!


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A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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