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防衛過當?法院與人民的距離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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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法院時有與人民情感相左之判決,造成民衆對法官觀感不佳及對司法體系之不信任;進而誤認「法律都是保護壞人」,也常以「恐龍法官」戲謔不符民意之法官!

日前法院認定屋主將闖空門之竊賊打死,有「防衞過當」而判處屋主3個月有期徒刑,因而引發熱議。就此,多數民眾均無法認同,並以該判決無疑是「法律保護壞人」的最佳鐵證!因為,竊賊闖空門有錯在先,屋主基於保護懷孕妻子及自己財產之緊急維護,何罪之有?

雖然,該判決書認定屋主動手確屬「正當防衛」,卻又認定打死竊賊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而屬於「防衛過當」,不得據以阻卻違法。

究竟何謂「正當防衛」?依據《刑法》第23條之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可見,對於違法之侵害或攻擊,人民得為必要之防衛行為,祗要客觀上有緊急防衛之「必要」,而主觀上亦本於『防衛』之意即可。祇是,並非所有的「防衛行為」均可免罰。此所以該(23)條但書規定防衛行為『過當』者,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但是,如何判斷「防衛」行為是否「正當」或「過當」?依據最高法院之見解,防衛行為應限於「排除」當時不法之侵害。因此,「防衛過當」係指防衛行為超越「必要程度」。至於「防衛行為」是否超越必要程度,則視個案中加害者之攻擊與緩急程度,及防衞者之反擊行為而定。

以前揭闖空門被毆致死乙案為例,法院雖認定:該屋主之妻子懷孕,怕竊賊衝出浴室會對妻子不利……因而右手緊拉竊賊衣領,左手壓制竊賊之頭部,嗣竊賊因大腦缺氧,繼發多重器官衰竭,不治死亡。但也認定「警察來之前竊賊也都還有在動」、「屋主並不知道竊賊有心臟病。」及「竊賊係因潛在冠狀動脈硬化性心臟病同時被摀住口鼻及抓住衣領勒住頸部,造成窒息及心肌缺氧缺血的急性心肌梗塞,導致呼吸性休克及心臟性休克而死亡。」卻單因竊賊死亡判定屋主「防衛過當」,而難為一般民眾接受!

不可諱言,法院之認定恐有「事後諸葛」之議?殊不知,屋主於防衛當時既不知竊賊患有心臟病,而在緊急危難之當下,恐怕無法也無足夠時間,如同事後審理案件的法官一樣冷靜思考。法院無視於當事者當時的心態(包括:恐懼及全力保護家人)、壓力及注意力,以不同時空之情境苛求當事人,確有可議!

期許司法單位於審理案件時,能務實考量防衛行為當時之情境及可預測性,以拉近判決與人民之鴻溝,也讓台灣的法治更向前邁進一大步!


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A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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