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觀㸃-執法不利 vs 無法可管?(評台鐡黄牛票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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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連假台灣鐵路 (下稱:台鐵)花東線運輸火車票往往一票難求,導致返鄉遊子或遊客的搶票大戰!

依據媒體報導,曾有立委表示,其親自使用台鐵網路訂票系統購買連假車票,但訂票失敗;不料從大陸「淘寶網」訂票,竟然只花五分鐘就訂票成功。因而質疑台鐵縱容,才造成大量車票被有心人士購買轉售,以獲得不正利益。對此,亦有立委附合並建議於《鐵路法》增訂刑責,或採用「實名制」售票,以有效杜絕此情況發生。

實則,為保障社會大衆公平訂票使用台鐵交通運輸資源之權利,《鐵路法》第65條第1項已規定「購買車票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一倍至十倍」罰鍰;也規定「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此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也規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除行政罰鍰外,由於台鐵網路訂票系統訂票時,需輸入「國民身分證」訂票,台鐡電腦系统程式內應可植入同一身份證逾特定張數車票之警訊,並可透過增列「連絡電話」,以與電信公司連結勾稽該大量購票者之「國民身分證」與其「連絡電話」是否相符?以判斷是否有冒用他人名義之情事?

如有冒用他人身份證字號時,將可依《刑法》第210條、第216條及第220條等偽造文書罪章課以刑責。至於冒用者之取得或持有他人之身份字號,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而蓃集、處理或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時,亦可依該法究辦。

足見,現行法對於冒名購買車票並獲取利益者,除行政罰鍰外,已有刑責;而台鐵的網路訂票系統要求輸入「身分證字號」,亦已與「訂票實名制」相去不遠。問題的一再發生並非法令規定不完善,而是執法不力!

就此,台鐵雖已將本次事件移交鐵路警察局「淨網專案」偵查,惟「淘寶網」既為網路拍賣平台,其究為單純搓合買賣雙方,或有勾結情事,台鐵及主管機關應儘速查明公告周知,以杜絶不法!

花蓮、台東為台灣的後花園,山明水秀,國內外觀光客均慕名而來。而鐵路為花東重要的交通方式之一,購票旺季常常搶票困難,故台鐵及相關單為應儘速釐清「淘寶網」賣家之購票來源,確認有無違法取得車票之情事,以確保民眾公平訂票之權益。


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A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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