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商關係宜劃清 利益衝突該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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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對浩鼎解盲結果發表公開言論,遭質疑炒作股票、政商利益掛勾等。近日翁啟惠的女兒再遭週刊報料,持有浩鼎公司3000張股票,是浩鼎的大股東,一時之間輿論譁然!

公務員因掌握分配公共資源的公權力,為維持其中立及公正性,防止利益輸送,在合理範圍內,應可限制之公務員與個別企業間的關係。而這條政商關係的紅線應畫在哪裡,則是利益的權衡。限制太鬆,難以防弊;限制過嚴,亦不利國家廣納優秀人才。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現任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離職後3年內也不得擔任與離職前5年內,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的董事、監察人、顧問等。就投資行為而言,公務員則可以在未超過公司股本10%的範圍內,投資非屬服務機關監督之事業。至於公務員親屬的投資,則沒有限制。

不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也規定,當涉及「利益衝突」時,公務員應自行迴避。迴避的方法是自行停止執行職務,並將職務交由職務代理人執行。而所謂「利益衝突」,指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包含:配偶及二等親以內親屬)獲取利益者即屬之。

雖然,即使公務員本人於個案中自行迴避,但若職位為機關首長等高階官員,仍有可能因上下從屬關係,發揮實質上的影響力。然而,透過迴避的動作,亦可達到「揭露利害關係」的作用,使社會大眾及輿論可得以檢視。

就本案而言,翁啟惠如為內部人(例如: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等)或準內部人(即: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例如:顧問、母公司董監事等)而知悉該公司之重大訊息並告知其女兒相關內線消息,或利用女兒作為人頭進行交易;則其女兒於該消息公開前或公布後18小時內有買賣之情事時,即有「內線交易」之違法。而若翁啟惠有意圖影響股價而散布不實資料,則涉嫌「操縱股價」之違法。惟相關事證仍待檢方查證及院方進一步之認定。

但若其女兒僅是「單純持有」浩鼎公司之股票,則並未逾越政商關係的紅線,則未必違法。然而,由於中研院與浩鼎公司有業務往來(例如:技術授權),而翁啟惠之女兒既然身為浩鼎大股東,且可能因翁啟惠的職務行為獲利,應有利益衝突迴避之義務。但對此,翁啟惠卻未為迴避,似已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迴避之規定。

其實,「利益迴避」不僅在避免公務員濫權,也有保護公務員,避免瓜田李下之嫌的作用。若中研院與浩鼎公司有業務往來時,曾揭露自身利害關係並自行迴避,今日應可免去政商勾結的輿論批評。

又就投資市場的角度而言,雖然翁啟惠身為中研院院長,對浩鼎公司解盲結果公開發言或有不當,但若投資人知道其背後的利害關係,也可充分判斷此資訊之可信度。

簡言之,公務員執行職務應該中立公正,不代表公務員及家人必須與所有商業投資一刀兩斷,但於執行職務遇「利益衝突」時,即應該自行迴避,以免有利益輸送之嫌!


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A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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