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時代商機無限,任何創新的構想皆可能創造巨大的商業價值。雖然,優秀的創業家未必具備建立事業所需的資金或融資能力,但若該事業具備發展潛力,創業家即可利用部分股權換取天使資金挹注,以支應事業未獲利時的開銷。舉例而言,Facebook、Paypal等網路事業,皆受惠於天使資金的投資,而後成功發展為世界級企業。
但台灣法規過於僵化而不利資金募集。例如:《公司法》關於股票面額不得低於10元之設計,使得淨值低於10元之公司難以合理取得資金而無股權被稀釋之困擾。
為促進新創事業發展,賦予新創事業靈活募資及彈性運作的事業組織,去年立法院分別通過《公司法》之修法及《有限合夥法》之立法,期在既有經營型態之外,創設「閉鎖型公司」及「有限合夥」兩種新經營型態。
「閉鎖型公司」可發行「無票面金額股」,創業家可自行定價股份,若公司獲投資人看好,即可能以少量股份換取大筆資金挹注。而透過章程對股權轉讓之限制,投資人也可確保創業者無法於獲得大量資金後,隨即將自己持有的股份變現,而不專注於公司經營。
「有限合夥」旨在提供有利創業者與投資者之合作機制。亦即將使合夥人分為以出資額為限負責的「有限合夥人」,及實際經營業務、負擔無限責任的「普通合夥人」。藉由更彈性的制度,使投入事業者皆更容易基於自身需求選擇適合的角色。
然則,去(2015)年5月《有限合夥法草案》於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議時,貴敏即指出:台灣早有類似美國的「有限合夥」(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LLP)之組織型態,也就是「兩合公司」(由「有限責任股東」和「無限責任股東」組成)。而且,國外有限合夥之所以被廣泛使用,其原因在於可避開「雙層課稅」(即「公司」及「個人」之稅賦),而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行政部門規劃台灣的「有限合夥」時,卻設計比照公司課稅,即失去有限合夥之最大利基,且與「兩合公司」差別不大。
再者,《產業創新條例》等促產法規,其租稅優惠除了貴敏提案修正之第12條之1,已規定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得於收益範圍內,就其成本的200%抵稅,及以其作價抵繳股款延後課稅之規定,得適用於「公司」及「個人」外,其他則多僅以「公司」為補助對象。因此相形之下,有限合夥之吸引力更顯低落。
果不其然,至今(即:2016年3月22日)登記在案之「閉鎖型公司」雖有77家,而「有限合夥」仍無任何申請。可見,有限合夥並未發揮預期功效!
亡羊補牢,猶未晚矣!與資金、市場充沛的大國相比,台灣的創業環境沒有太多先天優勢。為培育新創事業,實不應僅將目光侷限於當前的稅收,而應盡可能打造適合各種彈性的經營型態,使各種事業皆能在台灣生長、茁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