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導,日前有民眾因細故糾紛,其中一位因怒罵對方「駛你娘」而遭對方提告。但檢察官却處分不起訴並表示:侮辱性語言定義隨社會演變有不同認知,有些過去被視為侮辱性詞句,將可能變得不具冒犯性;更舉例表示:若指稱他人是「黃安」,反而更負面或具侮辱性等,而引發社會議論紛纷。
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罰金。所謂「公然」則指在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而「侮辱」則是對他人辱罵、輕蔑之表示,且足以貶低他人在社會上人格及地位之行為;甚且,該行為人亦有侮辱他人之「故意」時,方成立本罪。
然而,實務判決對於「出口成髒」之行為是否構成「侮辱」莫衷一是。
曾有民眾因使用閩南語髒話(俗稱「三字經」)或是其他情緒性字眼的髒話辱罵他人,而遭法院判決構成公然侮辱罪;但亦有法院認為「三字經」並非辱罵性言論,僅為當事人之口頭禪、語助詞或僅一時情緒激動,主觀上無侮辱之故意,而諭知無罪。
其實,是否為「辱罵性」言論?原就會隨社會變遷而有所不同,社會中常有民眾將「三字經」等具有侮辱性詞彙做為逗號、驚嘆號、問候語,甚至是語助詞來使用,並非真的故意對他人為辱罵之行為。如是,則未必構成公然侮辱罪。
反之,若有輕蔑或貶低他人之言論外且有侮辱之故意時,仍會構成公然侮辱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