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感個資碰不得 蒐集處理規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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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早於1995年實施,祗是其適用之對象則限於「徵信業」、「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大眾傳播業」等因業務性質常大量持有個人資料檔案之事業,而不適用於一般事業或個人。

嗣後因詐騙集團橫行,且利用私人蒐集個人資料,2010年修正通過之《個資法》乃擴大適用對象於一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究竟什麽是「個人資料」?其實,「個人資料」的範圍非常廣泛,舉凡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以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的資料,皆屬之。

又,《個資法》究竟規範或限制那些行為?值得注意的是,《個資法》不僅限於使用或利用「個人資料」,也包括「蒐集」及「處理」個人資料。也就是說,以任何方式取得個資均屬「蒐集」;而一切為建立或利用個資檔案所為的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等行為都屬於「處理」;至於「利用」是指將蒐集的個資為處理以外使用。因此,所有與取得個資相關的行為,均在《個資法》規範範疇內。

  舉例來說,發放問卷、要求民眾填寫基本資料,或申辦證件時拍攝大頭照等,皆屬於「蒐集」個人資料的行為;而依《個資法》規定,蒐集者在蒐集時,應明確告知個資所有人下列事項:

1.機關之名稱:蒐集者的姓名或其所屬的單位名稱。

2.蒐集之目的:將供作某銀行開戶使用、市場調查研究使用...等。

3.個資之類別:所蒐集的資料屬何種類。例如職業、教育背景、財務狀況、社會活動等。

4.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例如於某期間內在某銀行,供作業人員作資料建檔之用。

5.個資所有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包括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給予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搜集、處理或利用、請求刪除相關個人資料之權利等。

6.個資所有人如選擇不提供時,其權益所受之影響:例如若不提供資料聯絡信箱,遇特定狀況將無法收到通知。

至於「處理」或「利用」就更廣泛了。像是輸入問卷資料、將資料用作統計分析等。若其資料來源非由當事人提供,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該個資所有人告知其「資料來源」及前述應告知事項。

個人資料的「蒐集」或「處理」,原則上應有「特定目的」,而個人資料之「利用」,原則上也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例如:以申辦信用卡為目的蒐集聯絡資料,即不可作為其他目的(例如:促銷)使用。否則,應先取得該個資所有人之「同意」。不過,日後若有爭議,蒐集、處理或利用者應就「同意」與否,負舉證責任。

此外,關於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敏感個資」,則限於個資所有人「書面同意」後,始得蒐集、處理或利用。過往如有將前開敏感個資交付病患外之第三人者,千萬不要再有類似行為。畢竟,其不僅有違《刑法》316條之保密義務而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外,關於「敏感個資」之違反,依《個資法》第41條之規定,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那些坊間常見之將個人資料交付關係企業或他人,以供原有「特定目的」外使用(例如:促銷),如違法者係為營利而違反《個資法》之規定(例如:銀行或保險行員出售客戶個資),則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提醒大家,違反《個資法》的結果,不限於主管機關的行政罰,也可能有民事賠償及刑事責任,千萬不可不慎!


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A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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