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創條例》修正草案歷經長達三年多的討論協商後,終於今日完成三讀。《產創條例》的協商過程漫長、艱辛;終能在三讀通過,貴敏內心的激動難以言表!無論如何,要特別感謝所有參與《產創條例》修正草案的每一位成員;沒有大家的辛苦付出,有助於台灣經濟發展及産業轉型的《產創條例》絶不可能完成修法三讀通過。
其實,《產創條例》的修正並非單純給予研發之租稅優惠。本次修正之重㸃在於鼓勵研發並鼓勵本國人或本國企業之研發成果投入市場、商品化,以發揮經濟效益。也藉此創造個人、企業、社會及國家多赢的局面!
產業持續創新是台灣經濟永續發展的根基,鼓勵研發更是推動產業創新的重要動力。期冀藉由本次《產創條例》的修正,帶動台灣研發的動能;讓我們共同努力,為台灣創造再一次的經濟奇蹟!
《產創條例》修正重點:
研發鼓勵、智財流通、人才留任
《產創條例》修正草案於今(15)日三讀通過。由於民眾及業者對於《產創條例》的修正重㸃多所關心,爰召開記者會摘要說明如下:
一、放寬研發抵減年限
依据現行《產創條例》第10條之規定,企業得在其研發支出金額15%範圍內,抵減其「當年度」營所稅額。然則,鑑於企業(尤其是新創事業)未必年年獲利用以抵減税款,以致誘因不足。是故,本次修法乃提供企業得選擇在「當年度」抵減不超過15%,或在其後「三年內」抵減不超過10%,藉以強化企業投入研發創新之誘因。
二、促進智財流通運用
國人創新能量豐沛享譽國際。茲為鼓勵國人(包括:個人及公司)投入研發,乃擴大其研發成本之扣除額為當年研發支出金額200%。
又,為促進研發成果之流通與運用,如以智財作價取得「股票」時,如該取得之股票為「上市櫃或興櫃公司」之股票,可延緩五年課徵所得稅。如取得之股票為「非上市櫃或興櫃公司」之股票,則延緩至「實際轉讓」時方予課稅。
三、關鍵人才留台誘因
茲為留任優秀人才,公司得發給特定員工(不含兼任董事長、總經理之董監事)之股票(包括:分紅配股、員工認股權證憑証等),本次修正賦了該特定員工在五百萬的範圍內,延緩五年課稅。期能鼓勵員工長期參與公司經營,分享營運成果。
本次《產創條例》的修正應能鼓勵國內產業及個人研發創新,並提供留才誘因,藉以強化台湾產業競爭力。期冀透過本次《產創條例》之修正,能夠強化台灣的產業體質,也讓台灣能再站上國際舞台發光發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