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統涉嫌以低價棉籽油混充高級油的假油案,2014年7月二審判決出爐,除負責人及員工被判處有期徒刑外,大統公司亦遭判處罰金3800萬元。然法院竟認為大統公司不具「犯罪行為能力」,因而無法「沒收」其犯罪所得18.5億元!就此,檢察官雖提起「非常上訴」,然於本(12)月3日遭最高法院判決駁回,引發各界譁然。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管法》)第44條雖已規定製造、販賣「有害人體健康」、「偽攙或假冒」之食品情節重大者,將可處最高2億元之行政罰鍰。然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因此在刑事判決出爐後,衛福部只得依法撤銷彰化縣衛生局開立之18.5億元罰鍰處分。
事實上,《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但書規定:「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因此,實應透過行政罰之「沒入」手段,剝奪其不法所得。然則,大統公司當年違法販售偽油時,《食管法》尚無「沒入」之機制,以致無法追討該18.5億元不法所得!
為防止結果再度發生,貴敏已於2014年10月提案,並於同年11月三讀通過,增訂《食管法》第49條之2,賦予主管機關「沒入」業者違法所得及「追徵」脫產於第三人之財產之權力及義務,建立剝奪不法利得之機制,以杜絕業者違法誘因!
日後若再有業者違法牟利,衛福部除課以罰鍰外,更應主動沒入不法所得,以維護市場公平正義,並為民眾把關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