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志工,真僱傭,勞工權益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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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仙樂園粉塵爆炸之不幸事故,除造成購票入場民眾重大傷亡外,現場參與之活動「志工」亦受到嚴重之傷害。時下許多商業娛樂活動(如路跑或演唱會等)為節省活動經費,主辦單位往往以「紀念品」或「免費參與活動」等為誘因招募「志工」充當現場工作人員,吸引許多年輕朋友報名參加。

然而主辦單位常以工作人員為自願提供服務為由,未替「志工」們投保勞工保險,一旦活動中發生災害時,傷亡之「志工」是否可受勞工相關權益法令之保障不無疑問。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2條之規定,其適用範圍僅限於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故一般商業活動所召募之「志工」並不適用《志願服務法》中有關「志工」之規定。

一般商業活動中所召募之「志工」雖無「金錢上」之給付,但為避免主辦單位「假志工之名行僱傭之實」,主辦單位與「志工」間是否具有勞雇關係仍應做實質認定,如提供紀念衣物、餐點並可免費參與活動等,仍可被認定為工作上之報酬而確認雙方間具有勞雇關係。

雙方既存在勞僱關係,縱使「志工」僅為非全月到職之臨時工,雇主仍應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於到職當日替「志工」申報加保,雇主不得以「志工」名稱為由規避,以確實保障工作人員之基本權益。

如職業災害不幸發生時,已有確實投保勞保之「志工」可依《勞工保險條例》請領傷病、醫療、失能或死亡給付。此外另可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八條之規定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生活津貼等補助。

如不肖雇主未依規定替「志工」投保勞保,「志工」仍得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之規定,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此外,亦可依同法第九條之規定申請生活津貼等補助。

年輕學子在選擇打工機會時,應特別留意雇主是否有依法保障相關勞工權益。即便業者以「志工」名義招募工作人員,並提供金錢以外之其他給付以規避勞工權益法規,應徵者除應避免簽署志工合約或其他不必要的文件外,亦應主動詢問雇主是否有依法替工作人員投保勞保,以確保暑期打工能夠安全又有保障!


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Ivy_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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