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臨檢時可以拒絕酒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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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頻傳,為了嚇阻酒駕,近年來已多次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的「醉態駕駛罪」,期以加重酒駕刑責遏止之。

由於酒駕除有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請參刑法第185條3條之規定)外,還可被課處「九萬元罰鍰、吊銷駕照」(請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的規定)。因此,以往常有駕駛人遇到臨檢時,選擇拒絕酒測,以行政處罰的代價換取對刑責風險的規避。然而,這樣的作法現在已經行不通了!

因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警方依法可將「肇事」駕駛人強制送醫療檢驗機構進行驗血;即便沒有肇事,依《取締酒駕拒測處理程序》,若駕駛人有《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客觀情狀足認不能安全駕駛」時(例如:車行不穩、蛇行、語無倫次、口齒不清等),可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現行犯」之規定逮捕駕駛人,再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強制進行吐氣檢測;若駕駛人拒絕接受吐氣測驗,警方將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1規定,陳報檢察官核發「強制抽血檢測」的鑑定許可書。若檢察官許可,則可強制驗血。

所以,依目前的實務,拒絕酒測不但要吃上九萬罰鍰、吊銷駕照,還可能被強制驗血,請不要以身試法
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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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Yu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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