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換人,新房東可否要求房客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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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常見租約尚未到期而房東將房屋轉賣第三人的情形,但是新的屋主可否要求仍住在該房屋內的房客搬走呢?

依民法第425條第1項之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佔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此即俗稱的「買賣不破租賃」條款。

據此,袛要租約尚未到期而房客又繼續住在該房屋內,縱使原房東將房屋出售,新房東也不可以主張租約無效而要求房客搬走喔!

但是,如果租約未經公証且租約期限超過5年(或未規定期限)時則依民法第425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即無前述「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

所以在跟房東簽訂租約時要多注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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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Yu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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