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侵電腦或癱瘓網站,是否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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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不論工作、金融、通訊,皆建立在對電腦及網路的信賴之上。但台灣近年常有國內外駭客利用漏洞入侵電腦或發動網路攻擊之情事,導致人心惶惶。此類行為除嚴重影響社會生活秩序外,也已構成犯罪。茲摘要說明如下:

為了因應電腦及網路的犯罪,中華民國《刑法》已於2003年增訂「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對於入侵電腦及網路攻擊之行為皆有規範。

首先,依據《刑法》第358條之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亦即,無論是輸入正確帳號密碼、破解電腦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漏洞,祇要是「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皆構成此項犯罪。

其次,入侵後如「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時,則依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修正且於同年月25日公布之《刑法》第359條之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癱瘓網站之行為,依據《刑法》第360條規定:「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近年常見的癱瘓網站之手法(包括:「分散式阻斷攻擊」(DDoS)和「封包洪流」(Ping Flood)等),雖未入侵他人電腦,但藉由「機器人程式」發送大量訊息,以達癱瘓特定網站之目的,也足以構成此項犯罪。

此外,依據《刑法》第4條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是以,只要犯罪之「行為地」(駭客發動攻擊時所在地)或「結果地」(被入侵的電腦所在地或網站架設地)有一發生在台灣,不論行為人是外國人或本國人,皆可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綜上所述,入侵電腦或癱瘓網站之行為,已有刑事之違法。即便在國外發動攻擊,只要受害的電腦或網站在台灣境內,也構成犯罪,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Ivy_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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