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之前報導國際明星因雲端資訊遭駭客入侵、私密照片外流致人人恐慌。日常生活上,亦常見電腦或網路帳號遭他人入侵致照片或資料外流等情事。該入侵者或電腦資料盜用者之刑責如何?
依《刑法》第358條之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入侵他人電腦或帳號本身,即非適法;入侵者縱未竊取、下載或散佈他人資料,仍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又,依《刑法》第10條規定:「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據此,電腦內存之資料均屬電磁紀錄之一種。而依《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入侵他人電腦或帳號以取得、刪除或變更相關資料(包括:照片等)時,致該資料所有人或第三人權益受損時,亦得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該取得之資料如屬「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等而公開或散播時,依《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易言之,單純將不雅照片散佈、播送(包括在網路散播)或是將其置於不特定或是特定多數人可得觀賞、瀏覽之狀態下,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提醒民眾,網路雖然便利,但使用時需格外小心,以免因一時好奇或新奇而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