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是民事訴訟法中,為使債權人可快速實現債權而設計的一種督促手段。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與「存證信函」為不同概念,「存證信函」為各類掛號信函交寄時,留存郵局之內容完全相同的副本(《郵件處理規則》第34條第1項),其主要功能為保存證據,不能聲請強制執行。然而,「支付命令」則大不相同,債權人得聲請強制執行。換句話說,債權人得以支付命令查扣債務人的財產。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如果不理會支付命令,會產生背債的後果(例如:按月扣押薪水三分之一繳付債務)。
由於「支付命令」具有簡便、迅速、費用低之便利性,常有不法集團利用一般人的疏忽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後,再遂行「依法」詐財之目的。待民眾日後收到法院查扣財產的「執行命令」,才知大事不妙!因此,為了避免背債之結果發生,民眾收到支付命令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支付命令」係在給付之標的為一定數量之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時,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核發之公文書。收受人如對其有異議,應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法院聲明異議(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否則,2015年7月1日民事訴訟法修正後,該支付命令得作為執行名義(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參照),債權人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提醒民眾在收到「支付命令」時,不論是否認識債權人,或者積欠債務之金額不符,應該立刻撰寫「聲明異議」狀,於收到後20日內向法院遞狀。「聲明異議」狀可以不附理由,法院收到「聲明異議」狀後,「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將視同「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此時,「支付命令」之聲請人必須繳納裁判費,且舉證債務存在,而詐騙集團既無債權存在,自然不會補繳裁判費,並面對法院的實質審理。
反之,如對「支付命令」置之不理,則過了20日後,詐騙集團向法院聲請核發「確定證明」後,即可據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之財產。
簡言之,當收到法院「支付命令」時,應慎重處理,以避免無端訟累,耗費不必要的時間及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