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中可否「認罪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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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不斷增加,司法資源有限,為了迅速終結刑事案件,減少法院負荷。刑事訴訟法設有「認罪協商」制度(包括:偵查中之認罪協商及審判中之認罪)。

一般俗稱之「偵查中認罪協商」,係指:偵查中之案件經被告自白,並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或「緩刑宣告」,而經檢察官同意並記明筆錄後,由檢察官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請求,經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者而言。

由於「簡易判決」未進行通常審判程序,故其所科之刑,僅以得「宣告緩刑」、「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或罰金者」為限。(詳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規定)

實務上,檢察官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請求前,亦得徵求被害人之意見,命被告為向被害人道歉或支付賠償金。人難免犯錯,如犯輕罪而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時,透過認罪協商制度,不僅可以節省不必要之調查,且多有利於有心悔改之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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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Yu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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