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百科—生活篇】藏匿或協助逃匿犯罪之親人,是否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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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匿人犯或協助罪犯逃亡,均為法所不許。故依《刑法》第164條規定:「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逃脫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但是,當罪犯為至親時,以刑罰要求人民秉持大義滅親精神將犯罪之至親送交檢警,亦有違人性且不具期待可能。因此,《刑法》第167條規定:「配偶、五等親內之血親或三等親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164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據此,實務上法官仍得視個案減免藏匿或協助逃匿之刑責。

但是,由於前開規定僅是處罰減輕、免除之規定,並不解除窩藏人犯之犯罪行為本質,縱使法院因其情可憫而減免行為人之刑責,其仍將留下前科,對未來恐有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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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Yu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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