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債權」,而其債務人卻無財產可予執行時,繼承人是否仍應繳納「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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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須繳納「遺產稅」。但是,繼承之遺產如是「債權」時,繼承人既未取得實現之利益(僅有法律上之權利),而基於債務人又無財產可供執行時,該「債權」是否仍應計入遺產總額,計算應繳納之「遺產稅」?

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3款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十三、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據此,繼承人所繼承之「債權」,雖應計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但如有證據足以證明該「債權」無法收取時,該「債權」可不計入遺產總額,繼承人亦無須繳納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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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Yu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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