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須繳納「遺產稅」。但是,繼承之遺產如是「債權」時,繼承人既未取得實現之利益(僅有法律上之權利),而基於債務人又無財產可供執行時,該「債權」是否仍應計入遺產總額,計算應繳納之「遺產稅」?
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3款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十三、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據此,繼承人所繼承之「債權」,雖應計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但如有證據足以證明該「債權」無法收取時,該「債權」可不計入遺產總額,繼承人亦無須繳納遺產稅!
PIXNET:
http://staceylee3306.pixnet.net/blog/post/176445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