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遭退學處分之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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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常誤認:學校為維護校譽得將嚴重犯錯的學生退學,學生不得異議。實則不然。

按依司法院釋字382號解釋:「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至於學生所受處分如係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學生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僅可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

據此,學校對於學生之處分,學生並非毫無置喙餘地。尤其在該處分足以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時,學生得在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依法向主管機關教育部提起訴願;若仍有不服,得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使行政訴訟。應注意的是,該解釋文中亦已明載「受理學生『退學』或類此處分爭訟事件之機關或法院,對於其中涉及學生之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或懲處方式之選擇,應尊重教師及學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真象之熟知所為之決定,僅於其判斷或裁量『違法』或『顯然不當』時,得予撤銷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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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Yu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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