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氣爆受損車輛,車主如何減免「牌照稅」或「汽車燃料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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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高雄氣爆損害之稅捐減免,中央政府除已提供「所得稅」減免(請參本臉書8月4日內容),「房屋稅」減免(請參本臉書8月6日內容)外,受損車輛亦有減免之規範如下:

例如:財政部函告稽徵機關,在車主依交通部發布之「因應7月31日高雄市氣爆相關受災民眾公路監理業務權益措施」報廢(停)受損車輛後,稽徵機關應依監理機關提供資料,主動退還該車輛在無法使用期間已完納之「牌照稅」。
申辦退回今年四月份已完納之「使用牌照稅」程序為:民眾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9條及第30條規定,填具異動登記書,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報廢」及「牌照註銷」,並同時將牌照繳還,以供稽徵機關依據監理機關之資料,將受災車輛已完納之「牌照稅」,按該車輛無法使用之期間比例退還受災車主。
惟,因《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交通工具未經所有人或使用人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因此,如車主未申報停止使用時,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而無法要求退還。

至於「汽車燃料使用費」乙項,依《公路法》第27條及《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車輛報廢、註銷牌照者,如已繳足當季(年)費額者,其溢繳部分,可按日計算退費」。據此,民眾如已依法提出報廢(停)者,其已繳納而未使用期間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可申請退還,且本年7月30日以後之「汽車燃料使用費」亦可予免徵。由於同款但書規定:「逾期未註銷者,其費額計徵至換牌截止日止」。因此,車主如未為報廢註銷牌照者,將無法申請退還溢繳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至於需修復之車輛,依《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因故停駛者,應辦妥報停手續,如已繳足當季(年)費額者,其溢繳部分,可按日計算退費;復駛時,自復駛登記日起徵」。因此,車主可提供受損車輛之修車證明文件,以按修車日數申請減免「燃料使用費」。

此次氣爆車損嚴重,謹此提供受災車主之權益如上。為保障自己之權益,請及早申請!

PIXNET:
http://staceylee3306.pixnet.net/blog/post/169451655


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Yu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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