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將月租車位同時租給多人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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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都會地區停車不便,許多擁車的民眾會在住家附近的停車場,以「月租」的形式租用停車位。如果民眾已月租車位,停車場卻乘民眾開車外出,將車位提供他人臨時停車,則停車場業者的行為是否違法?

當民眾與停車場業者成立特定車位之租賃契約,依《民法》第421條之規定,承租之民眾依租約而取得的權利,係請求業者將車位提供民眾使用、收益之「債權」,但車位仍然屬業者所有,民眾對於該車位(屬不動產)並無任何法律上之權利。

據此,停車場業者如將該車位同時租給他人使用時,其行為雖非違法,但民眾與業者簽訂之租約如是特定車位在租賃期間之「完整使用收益」時,民眾對於停車場業者即可主張違約之損害賠償。因此,民眾在與停車場簽約時,應詳細閱讀條款,以確保取得該車位之「完整使用收益」,以免權益受損。


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Ivy_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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