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頭大量訂購並轉售火車票,可能違法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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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鐵花東線常常是一票難球,特別是假日或暑假旅遊旺季,網路上開始有代購火車票服務,利用親戚、同事等人名字與身份證號碼,向鐵路局網路訂票系統訂票,代訂到的票再轉售網路預約的人,轉取差額與手續費。但是這樣的行為有可能觸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或《鐵路法》之規定而受罰。

按,《鐵路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鐵路法》第65條第1項則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一倍至十倍罰鍰。加價出售訂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

此外,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亦曾有認定「電腦工程師冒用親友及公司老闆、同事等人名義,利用臺灣鐵路管理局的網路訂票系統,連續訂走東部幹線假日車票後,再取消訂票,一年來訂走一千多張車票,該院依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因此,千萬不要以身試法,在訂票時不可使用虛擬身分證號,或已過世家人的證號進行訂票,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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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Yu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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