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肇事致人受傷,可構成刑法第284條之傷害罪:,而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甚至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惟因刑法第287條規定,「傷害罪」乃告訴乃論,未經告訴權人提出告訴,國家並不主動追究肇事者之刑責。
至於告訴權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及第233唐第1項分別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亦得獨立告訴。因此,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均有告訴權。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2項規定:「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等親內之旁系血親』、『二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因此,被害人死亡者,如被害人並無不追究之明確意思表示時,則被害人之配偶、父母子女、手足、親姪(三等親內)、配偶之父母或手足等人均有告訴權,得在告訴期間內(即: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依法提起告訴。
再者,由於車禍致死可能構成「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6條),而屬公訴罪,即使各告訴權人未依法提起告訴,檢察官仍應依法追究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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