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資訊科技之進步,電腦已成為現代生活之必需品,而資安及隱私亦隨之成為現代社會的重要課題!
據媒體報導,男大學生因懷疑女友另結新歡,暗中在女友的筆電中安裝監控軟體,設定每數分鐘自動回傳將螢幕截圖,以掌握其一舉一動。
此種監控他人私生活之行為恐已觸犯《刑法》第315之1條:「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或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下稱「妨害秘密罪」)。因為,無論是手機APP、電腦監控軟體竊錄裝置、或利用針孔攝影機、竊聽器等器材窺探他人隱私,皆符合上述「妨害秘密罪」之構成要件。
至於夫妻一方為蒐集對方通姦行為之證據而為之監控,是否因非屬「無故」而不構成此罪,實務曾有判決(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2300號)認為:所謂「無故」,係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者」而言,但縱有保護法律上權利之原因,亦應兼衡「侵害手段」與「法益保障」,以避免流於恣意。夫妻雙方固互負忠貞以保障婚姻純潔之道德上或法律上之義務,然非認配偶之一方須因而有被迫接受他方全盤監控自己生活及社會人際關係互動之義務。故藉口調查配偶外遇,並非法律上正當理由,仍將構成犯罪。
又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學說指出本法之適用對象僅限於「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並有法院判決採相同立場(如: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1086號刑事判決)。惟另有見解認為該項條文並未明文限縮適用對象,且亦有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454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3416號刑事判決)指出,此項犯罪為「告訴乃論」,與公務員犯罪為「非告訴乃論」之原則不符,可見其規範主體應及於「一般人」。因此,違法監控他人通訊軟體、簡訊、電話語音等,均可能適用此犯罪,而將面臨較上述「妨害秘密罪」(3年以下)更嚴厲的刑罰(5年以下)!
再者,暗中安裝監控軟體之行為,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58、359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保護措施或利用系統漏洞「入侵」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或無故「取得」他人電腦及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將可處3年或5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另外,販賣監控設備或監控軟體之業者給有心人士亦有刑責。按依《刑法》第315之2規定,「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監控之行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此條犯罪為「非告訴乃論」,即便與被害人和解,亦無法撤回告訴。不過,業者仍需具備認識犯罪之「故意」(即:知道買家將以此設備進行非法監控),才會構成此犯罪。
「隱私權」保護個人的私密領域不受侵擾,乃是維護人性尊嚴及人格發展不可或缺的權利。現代社會科技發達,各式監控設備唾手可得,但科技應用於正途,萬不可以此作為窺探、監控他人私生活之工具,且我國法律亦已對此設有嚴格規範,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