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臉書上轉載他人對第三人足以毀損其名譽之文字,是否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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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網路發達,社群網站已是民眾交換資訊之重要社交工具,透過社群網站的連鎖傳佈效應,資訊可在短時間內便觸及不特定多數人。倘民眾社群網站上轉載他人對第三人之批評,且內容足以毀損其名譽者,其轉載、張貼之行為,可能構成犯罪。

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由於社群網站具有大量傳播之特性,民眾在其上發表、張貼文章,多應有「意圖散布於眾」 之意圖;又,行為人只要「傳述」資訊,即可滿足犯罪構成要件,故只要民眾是在社群網站上轉載他人對第三人之批評,而該轉載之內容有毀損他人名譽之情,亦有可能構成誹謗罪。

此外,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由於在社群網站上,資訊係靠文字傳播,因此在社群網站上,以轉載方式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資訊者,其誹謗之罪應屬於本項之「加重誹謗罪」,而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民眾切莫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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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Yu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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