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在檢方偵結前,是否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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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附帶民事訴訟」,係指因犯罪而受有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以對被告及其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由於「附帶民事訴訟」由其刑案之法庭審理,除有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等情事外,其可快速實踐司法正義,更可節省民眾之勞力、時間、費用,並避免民刑事案件分歧之結果。

但是,由於刑事訴訟法第492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是以,「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以案件已繫屬於刑事法院為前提。如果案件還在檢方偵查中,民眾將無法提出。

又,由於「附帶民事訴訟」多因刑案而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而依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依同法第129條第1項之規定,時效得因「起訴」而中斷。是以,若檢方未於二年內偵結起訴時,由於該案尚未繫屬於法院,民眾將無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中斷時效。為避免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罹於時效而消滅,被害人應即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而不採用「附帶民事訴訟」,以免時效消滅,反而不能主張應有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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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Yu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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