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以「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有何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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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民眾因他人犯罪受害而欲請求加害者賠償時,除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外,亦可待案件繫屬於刑事法庭後,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請求法官於刑事判決時,一併判決命加害人或其他應賠償之人賠償。

採用「附帶民事訴訟」好處至少有下列各項:

一、無需支付訴訟費用:

被害人如提起「民事」訴訟案件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金額10萬元以下應繳納訴訟費用1000元,10萬至100萬間,每萬元徵100元,金額越高,需繳的訴訟費用越多,弱勢民眾未必有能力負擔。

但是,被害人對於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則無須繳交訴訟費用。祇是,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被害人雖得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但此時便需繳交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二、減少舉證困難:

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後必須舉證以供法院調查。但是對於「附帶民事訴訟」,由於刑事訴訟法第499條規定:「就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亦經調查。」而同法第500條更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從而,被害人(尤其是無資力聘請律師之弱勢民眾)可透過檢察官在刑事庭提出之犯罪證據及刑庭認定之事實,作為其附帶民事訴訟之基礎,而減少其舉證責任及相關費用。

三、減少法院判決歧異:

當民眾分別提起民事及刑事訴訟,由於法院依法獨立審判,可能會發生兩法院認定同一事實相反之結果,而徒增訟源。而據刑事訴訟法第501條:「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因此附帶民事訴訟之結果,通常會與刑事訴訟結果一致,較少出現判決歧異之情形,而有助解決糾紛。

簡言之,除案件複雜、偵查期間冗長致有請求權時效屆滿疑慮之案件外,被害人可考量透過「附帶民事訴訟」主張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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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YuLin


被害人在檢方偵結前,是否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可否將錢幣壓印為紀念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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