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複列報父母為撫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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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得依法減除因扶養其本人、配偶之父母之免稅額。惟遇有兄弟姊妹於申報綜合所得稅,重複列報扶養父母時,究竟誰才可以列報扣抵?

坊間或有「先報先贏」之誤傳,實則不然。按依財政部民國96年台財稅字第09604132960號函釋:「納稅義務人申報綜所稅列報扶養親屬時,應提示相關符合受扶養條件之證明文件」。據此,納稅義務人需提出「扶養」之證明(如:同居或匯款證明等),以供國稅局認定。

由於父母扶養之扣抵不得重複申報,若民眾無法舉證證明「扶養事實」時,該重複申請之扣抵可被刪除,而非「先報先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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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Yu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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