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於民國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全文共100條規定,其中有關汽車怠速三分鐘之相關內容亦有修正(汽車停車怠速管理辦法亦於民國108年1月25日配合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
常有民眾為了自身方便,停車等候時不將機動車輛熄火之怠速行為,導致空氣中碳排放量增加,造成嚴重空氣污染。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汽車於一定場所、地點、氣候條件以怠速停車時,其怠速時間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同法第76條第1項,明定違反第38條第2項規定者,得處汽車使用人或所有人罰鍰,並得令其改善;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又,按《汽車停車怠速管理辦法》第3條之規定:「汽車於下列場所,停車怠速等候逾三分鐘者,應關閉引擎:一、公私立停車場。二、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三、其他供汽車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要求怠速時間超過三分鐘之汽車輛應熄火。
因此,民眾若停車怠速一定要記得熄火,以免造成空氣污染又讓荷包失血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