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有些民眾會將自有房屋作為民宿,以填補家用,對外經營的民宿業者是否需繳納營業稅?
依《民宿管理辦法》第2條之規定,「利用自用或自有住宅,結合當地人文街區、歷史風貌、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農林漁牧、工藝製造、藝術文創等生產活動,以在地體驗交流為目的、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城鄉家庭式住宿環境與文化生活之住宿處所」。同法第4條亦規定,「民宿之經營規模,應為客房數八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四十平方公尺以下。」就此,財政部更於民國90年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示: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樓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之民宿,得免辦營業登記並免納營業稅。
因此,自行經營之民宿業者,如符合前開條件,得依法免辦營業登記,亦可免繳營業稅。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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