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民眾誤認,長期出國而未使用車輛或將車輛停放家中
不曾開動,即不需要繳納「使用牌照稅」,實則不然。
根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第2項之規定:「交通工具未經所有人或使用人『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因此,除非已依法辦理停止使用,而可免繳「使用牌照稅」外,縱使從未使用,仍應依法繳稅。
就此,謹提醒民眾,如果自有之交通工具將有很長一段時間不會使用到的話,可以先依法申辦停止使用,以節省不必要之稅務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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