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是全世界高山密度最高的島嶼之一,登山活動盛行。但高山空氣稀薄,登山者容易罹患急性高山症,嚴重者甚至可能導致腦水腫及肺水腫,而有致命危險。此際,登山夥伴可否自行給予治療藥物?
依《醫師法》第28條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而依據主管機關之解釋,「醫療業務」包括「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衛署醫字第 8156514 號)。由此可知,給予病患藥物應屬「醫療行為」,須有醫師資格方可為之。
惟為避免緊急時無法即時送醫,法律仍允許未具醫師資格者對於病患施予緊急救援。《醫師法》第28條但書即規定:「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臨時施行急救』」。此外,《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條之2亦規定:「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高山上求援不易,急性高山症之惡化更可能致命,為避免病患之急迫危險,給予治療藥物應不違法。但要注意的是,急救僅限於山友罹患高山症後之給藥,事前的預防性給藥即可能違反《醫師法》規定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