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宅開設宮廟者,是否仍須繳交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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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有些民眾會在自宅開設宮廟,並開放民眾前往祭祀,由於房屋既非住宅亦非營業之用,此時應如何課徵房屋稅呢?

按照《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專供祭祀用的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之房屋可以免徵房屋稅,惟需特別注意,務必要有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其房屋為其所有者」方能符合此一規定。

有關寺廟登記當中所指「寺廟」,係指「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且按《監督寺廟條例》(下稱「寺廟條例」)第1條:「凡有僧道住持之宗教建築物,不論用何名稱,均為寺廟。」再依寺廟條例第6條第1項:「寺廟財產及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之。」因此,辦妥寺廟登記之寺廟為該房屋之所有人。按此規定,若一般民眾之房屋登記為「住家」,既不為財團法人所有亦不符合寺廟登記之規範,則不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而仍應繳納房屋稅。至於房屋稅之課徵,則應按《房屋稅條例》第5條之規定辦理。(即: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1.5%,最高不得超過3.6%)。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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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Yu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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