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被撞受傷後,肇事者不願賠償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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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難免有車禍事故,如發生肇事者避不見面或主張無過失而不願賠償時,民眾究應如何主張權利?

由於目前臺灣已施行汽機車強制投保責任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因此,縱使肇事者避不見面或不願協商賠償事宜,只要汽機車非違法未保險,被害民眾均得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保險給付。

不過,依同法第27條之規定,強制汽機車責任險的給付範圍僅限於醫藥費用及殘廢、死亡給付,若是財產損失(如:車輛損毀修復、養傷期間之薪資損失等),民眾仍需透過調解及訴訟等程序,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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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Yu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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