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係為被告爭取應有權益而存在,宜以具有法學專門知識之律師充任為妥。因此,《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任之。」不過有時被告所信任之人並非律師,由其為被告辯護,對被告未必不利,因此,前條但書另規定:「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因此,民眾可經審判長同意,選任無律師資格者擔任辯護人。
不過,因前開規定僅在「審判中」方有適用,當民眾於「偵查」階段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身份受警察、檢察官訊問時,僅能回歸同法第29條本文之規定,此時非律師之人仍不得擔任辯護人而陪同訊問,而當民眾於「偵查」階段即遭羈押時,亦不得選任非律師之辯護人行使同法第34條之「接見」、「互通書信」等權。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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