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或有於同一時期在不同法院受審不同案件,而往返奔波之情。茲為簡化訴訟及方便民眾應訴,《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而依同法第7條第1款之規定,「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因此,如果民眾因涉犯數個犯罪而分別繫屬於不同法院審理,乃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此時民眾得提具「刑事聲請移轉管轄狀」,聲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之規定,同意移送由某一法院合併審理。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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