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開審判」以確認法官公平審理、無違法濫權等情,乃民主社會的司法常態。但因訴訟糾紛可能涉及當事人隱私,因此,在特定情況下,法院亦得不予公開審理。例如,《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規定:「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其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亦同。」
此外,由於家事糾紛可能涉及個人隱私,且與我國傳統之「家醜不可外揚」觀念相違;若此類糾紛仍採公開審理,恐影響民眾訴諸司法解決糾紛之意願。因此,《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規定:「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而只有在特定情形(例如:當事人合意並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或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者)或法律別有規定者,方允許他人旁聽。
因此,當民眾因家庭糾紛,如離婚、遺產、夫妻財產、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等,而需訴諸法院時,仍得要求法院不公開審理,以保障民眾之合法權益。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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