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究為「贈與人」或「受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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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06條規定:「贈與者,為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收之契約。」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規定,贈與行為需課徵贈與稅。

民眾或許會認為,受贈人乃財產增加之一方,相關稅負應由其負擔方屬合理,實則不然。

按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僅有在「贈與人行蹤不明」、「贈與人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等例外情況下,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因此,原則上仍以「贈與人」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民眾於規劃財產贈與事宜時,應一併注意贈與稅款之安排,以免日後紛爭。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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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A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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