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所得必課稅」乃所得稅法課稅之基本原則。但是,如果民眾出國,購買國外獎券或參加抽獎並幸運中獎,則民眾回國後,其所獲得之獎金應否被課徵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2條第1項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由於我國所得稅法僅就「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而民眾於國外抽獎或外國樂透獎券而取得之彩金,不屬於「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該獎金於完納該國外相關稅賦後,應不需納入中華民國之綜合所得稅中課徵。
作者: 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 李貴敏, 貼文者:YuLin